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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线上注册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7年04月13日 市局办公室 

大财资【2017】203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我局于2013年印发了《大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大财资〔2013〕55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与《办法》一并遵照执行:

    一、资产处置权限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单位处置资产、调整财务账目及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依据,各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审批权限进行:

    (一)单项或批量资产账面原值在1000万元以上、或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资产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以下资产处置事项,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按财务隶属关系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批:

    1、房屋及构筑物、土地、车辆以及单价50万元以上(原值,不含50万元)其他资产的处置;

    2、对外投资损失、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

    3、政府部门组建的临时机构或者因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的处置;

    4、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机构调整原因发生的资产处置;

    5、跨部门、跨政府级次的资产处置事项;

    6、其他需要报市财政局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

    (三)除上述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财务隶属关系由行政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审批及处置结果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资产处置方式及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环境保护及注重效率的原则,实施公开交易或无害化处理。实物资产的处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处置平台单位进行。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并可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整。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三、资产损失证据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等资产处置事项,必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与资产处置事项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单位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文件;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二)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单位资产处置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

    (三)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与资产处置事项相关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资产盘点表和明细表;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四、其他事项

    各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严格按照《大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大财资〔2013〕559号)及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大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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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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