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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大连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工作的通知
2009年09月23日 市局资产处 

 

关于做好大连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

处置工作的通知

大财资〔2009614

市直各有关单位:

车辆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近来,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车辆资产过程中,发现个别单位提供虚假《报废汽车回收证明》,使报废车辆流入社会。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工作秩序,而且给社会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管理,规范车辆处置审批程序,特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属国有资产。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处置车辆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车辆处置审批程序及应提供的相关材料:

1、车辆所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形成意见以函的形式报财政部门;

2、车辆所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车辆的行车执照、原始发票和记账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

3、财政部门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和国家车辆管理的相关规定,审验相关资料,并提出审批意见;

4、车辆所在单位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到公安局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将车辆移交我市有资质的报废车辆回收企业,全程参与办理实物车辆的报废过程;

     5、未到国家规定车辆报废年限申请车辆报废的,资产所在单位须出具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6、车辆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

    三、请主管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车辆资产管理工作,严肃工作纪律。并做好内部车辆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沟通配合工作,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四、凡出具虚假《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单位,一经发现,不予办理车辆报废手续,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单位追回车辆。同时,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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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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