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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bet线上注册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3年08月16日 市局资产处 

365bet线上注册关于印发《大连市市本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

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财资〔2013618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现将《大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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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816

 

大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评估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完善资产评估工作体系,保证资产评估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2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6]6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行政单位未脱钩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办企业(以下简称单位)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过程中进行资产评估的审查和论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财政部门为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论证会,从行业操作规范和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单项资产评估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评估结果低于20万元的单项资产评估项目,原则上不实行专家评审。

第四条  市财政局建立市本级评审专家库,市本级和各区市县(先导区)专家库资源可共享。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库成员由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评审专家库组成人员不少于30人,每2年更新一次。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原则:申请加入的,统一审核、统一选聘、统一登记。入选评审专家库的专家,统一培训、统一考评。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在资产评估或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准。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在相关领域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

(五)中介机构的评审专家,应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等)5年以上,并担任项目经理以上职务,且无不良的执业记录。

(六)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状况能够适应工作要求。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享受国务院或省市政府特殊津贴、属全市范围内相关领域拔尖人才或学科带头人的,优先选聘。

第八条  个人申请评审专家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评审专家申请表;

(二)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三)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

(五)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和业绩证明材料;

(七)单位推荐材料。

第九条  评审专家产生的方式是由本人申请,单位推荐,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  根据评估项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财政部门不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专家评审按资产评估项目的内容分类设定专家组,对相关项目进行评审。每个专家组由不少于3人的奇数位专家组成。

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涉及特殊评估事项时,专家库中如没有相关专业专家,财政部门可直接聘请具有某方面专业特长的人士作为评审专家。专家组设组长1人,主要负责组织专家组成员审查和论证被评审的资产评估项目,综合专家组成员意见,形成最终论证结果。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实施。

财政部门应在专家评审会议召开之前,将拟评审的评估报告提交专家组成员,必要时组织专家组成员实地考察评估项目。

每位专家组成员应在评审会议召开之前对被评审的评估报告进行认真的审核,并向财政部门和专家组组长提交个人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加并监督;视评审项目的内容,也可邀请国土与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单位相关人员介绍评估项目情况。

  (二)受托评估机构相关人员介绍评估工作实施和完成情况。

(三)由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主管部门相关人员介绍评估报告初审意见。

(四)单位、主管部门、受托评估机构相关人员完成上述工作后需回避,评审专家对项目评估报告进行审议。

(五)专家表决并形成书面专家组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主要对资产评估项目的以下事项进行审查论证:

(一)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和执业资格。

(二)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的合法性。

(三)资产评估范围与其对应的经济行为是否匹配。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适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评估目的是否明确。

(六)评估依据是否充分、恰当。

(七)选取的评估方法是否科学并具备适用性,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考虑是否周全。

(八)是否执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

(九)评估计算是否准确,选取评估参数是否适当。

(十)评估结果分析是否充分,确定的评估结论是否合理。

(十一)评估假设和限定条件是否合理,对于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事项披露是否充分。

(十二)单位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十三)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评审事项。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对所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资产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仍由受托评估机构和在评估报告书中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承担,不因财政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和核准、备案而转移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应遵守如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发表的评审意见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为财政部门提供真实、中立、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实事求是,不得因个人好恶影响对评审项目的分析、评审。

  (三)保守评审过程中所知悉的被评估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和利用其谋取非法利益。

  (四)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资产评估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不得谋取被评估单位、参与评估的中介机构和与之相关方给予的非法利益。

(六)接受评审工作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中途退出。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一)被选定并已接受邀请作为某项目资产评估评审专家,未提前(一天以上)告知而不参加会议或踏勘现场,或未经同意自主指定代理人踏勘现场和参加评审会议的。

(二)不提前做好评审会参会准备、会前不提交资产评估意见初稿、不按要求完成资产评估工作的。

(三)与资产评估单位有重大利害关系,在接受资产评估评审邀请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四)在专家评审活动中未能公正履行职责,严重偏离评审原则,有明显偏袒或歧视现象的。

(五)在专家评审活动中故意严重损害有关部门和单位声誉、利益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未尽保密责任且造成负面影响,接受财物而影响专家评审活动的。

第十八条  专家组评审意见是财政部门受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评价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是否予以核准或备案,或向单位以及项目评估机构反馈专家评审意见,并提出修改评估报告的意见。

  第二十条  专家评审实行有偿服务,评审费由财政部门根据评审工作量支付。

  第二十一条  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资办)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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