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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度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3年04月22日 财政局 
  

市直各部门、市属各有关企业: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意见的通知》(大政发[2008]55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资[2008]691号)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国有资本收益相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市本级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对象为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公司)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二、应交利润收取比例

2013年度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交利润)收取比例为:军粮供应企业免交国有资本收益;科研院所收取比例为4%;其他一般企业的收取比例为8%

三、国有股息、股利

国有股息、股利为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文件。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市属企业应于 531日前 ,向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申报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并同将申报表格及相关材料报送市财政局。《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可在365bet线上注册网站“表格下载”专区下载。

(二)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三)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于当年1031日前缴入国库。

其他事项按照《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资[2008]691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情况实行考核奖惩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09]142号)相关规定,各预算单位要切实组织做好所监管(或所属)企业按时申报、足额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并组织做好审核工作。此项工作将列入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各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和缴纳工作将纳入企业年度业绩考核体系,与企业负责人的各项奖惩挂钩。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需按实缴年度的上缴比例及少计的利润额补缴,同时按延迟期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资金占用费。

大连市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doc

考核奖惩制度.doc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xls

特此通知

 

 

2013 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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